为加强大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保证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大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是对大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理论教学、实践环节、讲座、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的全面审查。
二、取得毕业设计(论文)资格,且在本年度内可能完成学业的学生才具有毕业资格。
三、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正常本科毕业;未获得毕业资格且需离校的学生,根据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比例,发给其相应证书。
四、各学部(学院)在每年3月初,将没有欠课的学生的材料进行汇总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在每年4月底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审查工作完成后,将毕业生有关材料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六、毕业资格审查通过的学生,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或在离校前尚有教学环节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结业或办理延修。
七、毕业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学生,应办理延修手续,随下一届学生重新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八、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